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高新检刑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6021970********,初中文化,群众,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内退职工,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厂**栋**号。2017年9月16日,因盗窃罪被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5月2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15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潘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522231980********,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四合村人,捕前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神星镇**厂新平房**排**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5日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我院批准,被保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至2020年1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多次从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角东侧铁围栏潜入,到该公司厂区车间盗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具有回收价值可变卖的铝屑、铁屑,并将盗窃的铝屑、铁屑卖给保定市满城区魏庄村李某乙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在该废品收购站查获被盗铝屑7袋101.15公斤、铁屑40袋708.85公斤。经竞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价格累计5414元。李某甲共分给潘某某违法所得1700元,剩余违法所得被李某甲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物证,5、视听资料,6、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潜入惠阳航空螺旋桨有限责任公司窃取具有回收价值的铁屑、铝屑,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高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
检察官助理:张艳雷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监视居住其住所;被告人潘某某羁押在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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