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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潘某某等四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船检刑检刑诉〔2019〕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哥,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减刑,于2017年10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9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3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街**号,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12月20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因减刑,于2017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村**组,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吉林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3月28日由吉林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1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街**委**组,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镇**小区**楼,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方某某、韩某某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8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5日补查完毕重报我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4日至2019年3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邮政储蓄银行附近,先后七次将冰毒(甲基苯丙胺)卖给任某某,共计46包(每包重量约0.21克),贩卖毒品金额共计人民币12998元。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大绥河村其家附近的十字路口,将2包冰毒(甲基苯丙胺),每包重量约0.21克,以每包2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温某某。

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在其家中查获冰毒7.48克。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北京市将8克左右冰毒的邮包以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的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5000元。

2019年3月末,被告人潘某某在北京市丰台区将9.88克左右冰毒的邮包以京东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吉林省磐石市的吸毒人员王某甲,收取毒资人民币5000元。

2019年2月4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2月26日,方某某先后三次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大绥河村九社自己家中容留李某某吸食冰毒,案发后,方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2月末,被告人韩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华盛小区一楼自己家中容留李某某、方某某和谭某某吸食冰毒。

2019年3月11日,被告人韩某某在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镇华盛小区一楼其家中容留李某某和谭某某吸食冰毒,案发后,韩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提起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毒品疑似物当场称重说明、吉林市公安局毒品复称入库回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记录、电话查询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任某某、温某某、谭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方某某、韩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3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韩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方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徐明月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方某某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2、被告人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光盘23张;

5、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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