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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潘某某等寻衅滋事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1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屯村。1994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7年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1998年3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加刑合并执行十二年,2012年6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即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8月7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1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1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住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公寓**房间。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2年1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街道办事处**村**号。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18时许在位于即墨区**街道办事处**站的**面馆共同饮酒期间,借故生非,轮番拨打高某某、崔某某的电话并对二人进行辱骂,后高某某带领被害人邹某某等多人到达上述牛肉面馆,后三被告人持被告人李某某预备好的匕首同高某某、被害人邹某某等进行厮打。其间,被害人邹某某面部等处被划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邹某某因外伤致面部皮肤瘢痕构成轻伤一级,因外伤致面部贯通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潘某某、孙某某均于2020年3月27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于同年8月7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潘某某、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如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杨

2020年11月1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潘某某、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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