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301987********,汉族,初中文化,搬运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路**号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乡**村委**村**号)。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8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次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桂林市**公司汽修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路**村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拘传,同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商定,由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盗窃电动车,被告人熊某某负责收购盗来的电动车,后被告人李某某共盗窃3辆电动车(共价值人民币5486元),均按事先商定卖给被告人熊某某。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6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桂林市七星区**酒吧楼下,将石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白色爱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51元)推至偏僻处,接好线将该车盗走。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更换车牌后留作自用。赃物现已缴获退还被害人。
2、同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桂林市叠彩区**里**号楼下,以相同方法盗走邓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白色新蕾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88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32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又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同事秦某某,秦某某尚未付款。赃物现已缴获退还被害人。
3、同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桂林市七星区**网咖门口,以相同方法盗走曾某某停放在此处的1辆黑色合美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47元)。后被告人李某某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被告人熊某某,被告人熊某某将该车改喷成粉红色并更换车牌,准备运至全州老家自用。赃物现已缴获退还被害人。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收据、电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电动车转让协议书、赃物辨认照片、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产检记录、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某、曾某某、石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熊某某事前与盗窃分子通谋,收购盗窃所得赃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春林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证人名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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