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闵竟骁,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东段**号**栋**单元**楼**号。2017年4月24日因犯非法经营罪被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81198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路一段**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闵某某(在逃)共同出资承租位于本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1537号1栋1单元1517号房间, 使用原来在本市高新区一写字楼内开设赌场时使用的德州扑克桌及筹码,重新开设赌场组织赌博。其中,李某某作为赌场管理者,先抽取赌场盈利的10%,李某某和闵某某负责看场子,每次再抽取200元辛苦费,剩余盈利再由四人平分。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闵某某从两处赌场合计获利40000余元。
2019年8月31日23时许,民警在上述地址现场挡获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以及参赌人员8人,查获赌博用筹码若干。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达4000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闵竟骁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闵竟骁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熊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春燕
附:
1.被告人李某某、闵竟骁、熊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提讯证、换押证、《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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