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891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场街**分场*组。曾因犯抢劫罪,2002年10月31日被镇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又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3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033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镇*街*委。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3月9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收对公账户和营业执照手续后,与被告人李某某一起商量,将李某某2019年9月9日注册的白城洮北区**网络中心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在沈阳市卖掉,二人共计获利人民币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受案登记等;
2、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楠楠
检察官助理:刘婷婷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附件: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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