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财富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部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路**号**,住天津市武清区**号楼**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财富科技有限公司**事业部权证岗员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镇**路**号楼**单元**号,住北京市朝阳区**里**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3199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财富科技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街**委**组,住北京市房山区**镇**园**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0年1月9日,自2020年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3日,自2020年2月10日至2020年2月24日,自2020年4月24日至2020年5月8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伙同王某甲(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东城区南新仓**大厦**座**层等地,未经国家相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财富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互联网等途径公开宣传“爱钱帮”投资平台,以高额年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吸收资金,经审计,共向8万余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151亿余元人民币,截止案发时未还款金额共计15亿余元人民币。
其中:
被告人李某某自2015年10月起先后任职技术部程序员、经理,负责编写代码、平台运维等工作,领取工资至2017年9月;
被告人王某乙自2015年5月起任职**事业部权证岗员工,负责房屋抵押相关工作,领取工资至2017年1月;
被告人徐某某自2016年8月起任职财务部出纳,负责资产端公司的钱款往来、公司报销等工作,领取工资至2017年8月。
被告人李某某、徐某某于2019年8月4日、被告人王某乙于同年8月12日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民警电话传唤,向公安机关投案。涉案部分赃款已冻结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司电脑、服务器、硬盘等;2.书证:到案经过、搜查、扣押笔录、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合作协议、投资人报案材料、银行流水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孙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华利信(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爱钱帮平台数据光盘等;7.其他材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宝华
2020年5月7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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