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5198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村委**庄。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4年10月1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0日被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6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1722199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8251997********,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上蔡县**镇**街**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2018年12月10日被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到西平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10日晚11点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姜某某三人预谋后,驾车来到西平县人民医院住院部前的广场,由王某某、姜某某下车将被害人杜某某停放在附近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两轮电动车盗走,装上李某某驾驶的车上离开。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被盗电动车价值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电动车收据及相关证明、谅解书、视频情况说明、指认现场照片、价格评估认定报告等书证;2.被害人杜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5.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汉鑫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河南省上蔡县**办事处**村委**庄;被告人王某某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乡**村**号;被告人姜某某现住河南省上蔡县**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