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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公刑诉〔2019〕35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7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5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郓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6月6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7月5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郓城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2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0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省道254线209KM+380M处时,与驾驶自行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牛某某后发生交通事故,后牛某某后又被王某某驾驶的车辆碾压,导致牛某某后现场死亡。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逃逸。经郓城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某后无责任。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9万元,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鉴定书、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发生地点附近监控录像光盘一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佀同方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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