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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5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镇**路**组**号。2005年因犯盗窃罪被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111973********,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宁省抚顺市望花区**街**号。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5月至7月间,在抚顺市新抚区千金街租住“本色人家”门市房内,以牌九作为赌博工具,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红获利8000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于2019年6月30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人;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主观上共同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共同组织多人聚众赌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怀忠、刘健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抚顺市清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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