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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巩检一部刑诉〔2020〕38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8********,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回郭镇**村**街**号。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20年1月15日被巩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壹仟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9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11978********,汉族,中专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巩义市,住巩义市回郭镇**村**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巩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巩义市回郭镇龙祥花苑东门对面共同投资一射击馆。2018年2月至2020年1月,二人在店内先后放置三台苹果机供他人赌博,非法获利16272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巩义市公安局回郭镇分局镇东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机三台;2.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记账本复印件、巩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可以适用缓刑;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巩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家林

检察官助理:乔  林

年九月二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回郭镇**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巩义市回郭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补充材料二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随案移送苹果机三台,笔记本四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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