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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 年** 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3********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办事处****号,现住****办事处****号。因犯赌博罪于2009 年10 月 20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并处罚金20000,因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于2010 年10 月29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赌博罪于2012 年3 月 13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 年11 月16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赌博罪于2017 年11 月16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刑侦大队抓获, 2019 年6 月12 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7 月18 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绰号“蚊*”,男,1985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811985********,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省**市**镇**村**组,现住**市**世家**栋1 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 年12 月5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 年11 月2 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二年,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8月22日被瑞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0元。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缅甸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刑侦大队抓获,2019 年6 月12 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 年7 月18 日以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瑞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周某某(已起诉)伙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周某某(另案审查起诉)在**市**办事处**村*****家以及**市**东路**号民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占某某、李某某、詹某某等人以“二八杠”方式赌博,安排高某某、邓某某抽水,抽头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每人分得三千余元。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占某某、詹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周某某等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曙光

(院印)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瑞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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