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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贪污案)_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55********,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系乾安县教育局退休**,住乾安县**镇**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犯罪,于2019年1月8日被乾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由乾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1********,汉族,大专文化,吉林省乾安县人,系乾安县**局**站**,住松原市宁江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违法,于2019年8月8日,被乾安县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9月19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乾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30日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2019年11月29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调查部门补充调查。2020年2月10日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在辩护人(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10月,被告人李某甲伙同时任海字村**张某甲(已死亡)伪造一份《耕地买断合同》,交给时任让字镇林业站站长被告人王某甲。由王某甲将李某甲用于退耕还林12公顷的《土地承包协议书》从退耕还林档案中换出,用20公顷《耕地买断合同》申报退耕还林,多申报了8公顷退耕还林。该退耕还林地由王某甲负责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王某甲分得1公顷,张某甲分得1公顷,李某甲分得6公顷,共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人民币132912.00元,被三人非法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

(二)证人张某甲、刘某甲、李某丙、曾某某、李某丁、刘某乙、杨某某、吕某甲、王某乙、姜某某、张某乙、王某丙、周某某、吕某乙、刘某丙的证言;

(三)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利用被告人王某甲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假的承包手续申报退耕还林,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人民币13291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甲能够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立波

2020年3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乾安县看守所;

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3.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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