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日被昆明市东川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3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东川区**镇**委会**组**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经过商议,骑着电动车到昆明市盘龙区**小区**路与**路交叉口时,由李某某骑电动车,王某某盗窃被害人黄某某外衣口袋内手机,盗窃时被被害人黄某某发现,后被告人李某某骑车接应王某某逃离现场。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盗窃的黑色苹果8Plus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3月6日被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村一出租房门口抓获;被告人王某某接民警要求李某某妻子杨某某打的电话后,于2020年3月6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到案经过、被害人黄某某陈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仕强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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