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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19〕1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200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镇**街**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路**号**栋**室。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6199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镇**街**号。2019年8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0日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合谋盗窃后来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大南路25号旧楼楼梯口前,由王某某寻找作案目标后,罗某某骑上作案目标电动车,李某某骑另一辆电动车用脚蹬着将被害人莫某某的黑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返回后,三被告人以同样方式盗走被害人黄某某的一辆白色绿润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台铃牌电动车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1724元;被盗绿润牌电动车案发时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票、情况说明、监控截图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6. 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524元,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白先亮

2019年12月1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全案案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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