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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_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4211976********,汉族,初中文化,镇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店楼上(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月14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犯抢劫罪,于1993年11月9日被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扬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72********,汉族,初中文化,镇江**物业公司员工,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花园**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被告人王某某曾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5年7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08年3月1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流氓罪、抢劫罪、盗窃罪,于1990年12月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3年1月22日释放。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1日被扬中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8月1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镇江**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镇江**建设有限公司**,镇江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家园**幢**室)。被告人吴某甲曾因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于2003年4月2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罚款二百元;因赌博,于2005年3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罚款二千元,收缴赌资三百元;因扰乱公共秩序,于2005年7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治安拘留五日。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贡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街道**庄**号。被告人贡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2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贡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区一平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新村**区**号**室)。被告人冷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3月1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被告人冷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伟,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镇江市**管理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江苏省镇江市高新区**社**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坡**号)。被告人黄伟曾因吸毒,于2008年4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于2015年4月2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八千元。被告人黄伟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孙某某(绰号“**”),男,199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新村**区**号**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室)。被告人孙某某曾因吸毒,于2016年2月2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钱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钱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钱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3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25日经镇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院**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9年9月12日被带回至镇江看守所继续服刑。

被告人黄金川,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705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号。被告人黄金川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9月19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9年8月29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2年3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6月4日被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6月3日释放。被告人黄金川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6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街道**家**号)。被告人雷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27日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2019年1月28日假释,同年8月26日被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特赦。被告人雷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花园**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幢**室)。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毒,分别于2009年8月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16年5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殷其才,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322198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广场**幢**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殷其才曾因吸毒,于2013年4月15日被句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25日被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一万元,2009年1月23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1月26日。被告人殷其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73********,汉族,初中文化,江苏省镇江新区**街道**社区协管员,住江苏省镇江新区**府**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巷**号 )。被告人邓某某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1992年7月21日被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1年1月29日释放。被告人邓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甲、贡某某、冷某某、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殷其才、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雷某某、陈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11月25日、12月17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2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3年12月24日下午,曾某某(另案处理)到镇江市海洋大酒店与陈某乙商谈债务,期间与酒店保安发生冲突,徐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吴某甲得知后,由徐某某纠约被告人李某某、黄金川、王某某等人,由被告人吴某甲纠约被告人贡某某,贡某某让被告人冷某某纠约了被告人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雷某某、黄某某、陈某甲等人赶至现场,在徐某某与陈某乙商谈债务期间,被害人高某某因与徐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李某某遂上前推搡高某某,被告人黄金川随即打了高某某一耳光,并发生争吵。被告人吴某甲听见争吵声后,上前拽住被害人衣领进行推搡、斥责,被告人王某某、冷某某、钱某某、黄伟、黄某某、孙某某、陈某甲、雷某某等人对被害人高某某采用推搡拉扯、拳打脚踢等方式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高某某左眼眶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属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贡某某、冷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归案后,被告人吴某甲、贡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经过、情况说明、人员基本信息表、赔偿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潘某甲、吴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4. 同案人曾某某、徐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贡某某、冷某某、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 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7. 被害人高某某对被告人吴某甲、证人潘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贡某某、冷某某、黄伟、钱某某对同案犯的辨认,被告人李某某对犯罪地点的指认等辨认笔录及照片;8. 公安机关调取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等视听资料。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8月1日凌晨,徐某某(另案处理)纠约被告人李某某、殷其才、王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乙强行从南京禄口机场带至镇江市维新汽修有限公司,与曾某某(另案处理)商谈债务偿还事宜未果。后徐某某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殷其才、邓某某将被害人陈某乙带至镇江市海洋大酒店、常州市遥观镇等地,并采用轮流跟随、看管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4年8月6日上午,被害人陈某乙在海洋大酒店保安的协助下得已离开。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殷其才、邓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人员基本信息表、镇江市保安服务总公司润州分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 顾某甲、顾某乙、潘某乙、蒋某某等人的证言;3. 被害人陈某乙的陈述;4. 同案人徐某某、曾某某的供述;5.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殷其才、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 被害人陈某乙对被告人李某某、殷其才的辨认,证人顾某甲、顾某乙、蒋某某、童某某对相关人员的辨认,被害人陈某乙、被告人邓某某、殷其才对涉案地点的指认等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贡某某、冷某某、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殷其才、邓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贡某某、冷某某、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殷其才、邓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贡某某、冷某某、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共同故意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殷其才、邓某某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吴某甲、贡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同案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贡某某、冷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甲、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殷其才、邓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金川、殷其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伟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上述各被告人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建民

陈  慧

2020年1月2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冷某某、黄伟、孙某某、钱某某、黄某某、黄金川、雷某某、陈某甲、殷其才、邓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丹阳市看守所;

2. 被告人吴某甲、贡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方式:吴某甲1865289****;贡某某1322264****);

3. 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张;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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