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麻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文山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卢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94********,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马关县,住马关县**镇**组。因涉嫌抢劫罪于2010年3月10日被云南省文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刑满释放时间不详。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9********,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文山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6********,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住文山市**镇**街**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住文山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经分管副检察长决定,我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卢某某到昆明市西山区**街道**村**街喝酒吃烧烤;至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喝酒后相互搀扶着走到田家地村,李某某酒后当街小便,此时被害人李某某和妻子王某某带着小孩在旁边吃酸辣粉,被害人李某某看见被告人李某某该行为后对其劝止,二人因此发口角。后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回到住处,被告人李某某因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口角心生不爽,就带着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返回田家地村,此时被害人李某某在超市买矿泉水正和遇到的老乡即被害人胡某某聊天,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上前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被害人李某某先踢了被告人李某某一脚,接着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动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和胡某某,同时,被告人王某乙、张某某等人在旁边的西山区**网吧玩游戏听见楼下有打闹声,遂从网吧跑下来一起动手殴打被害人李某某和胡某某,期间五被告人使用街边的的桌子和凳子实施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看见其丈夫李某某被打倒在地后用身体护住李某某,王某某在护住李某某时被李某某等人打伤。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依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前科证明材料等;2.抓获经过;3.证人证言;4.3被害人报案及陈述;5.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6.伤情鉴定意见;7.笔录证据:人像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同步取证取证视听等;9.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旷莒丹
代理检察员:张煜炜
2020年3月1日
附:
1.五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肆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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