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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40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乡**村委会**组。因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街道**社区**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3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91********,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镇**村民委员**村**组。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王某某、白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买卖、非法提供银行套卡(包括银行卡、U盾、电话卡、身份证复印件、交易密码等)和对公账户(包括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开户许可证、公司及法人财务印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银行结算卡及U盾等)。

1.2020年4月间,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了1套对公账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白某某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办理了2套对公账户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将上述3套对公账户高价转售给他人。

2.2020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向陇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收购12套银行卡后高价转售给他人。 

2020年4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5月6日,被告人白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工商登记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明细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赵某某、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辨认笔录及照片、提起笔录等;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院印)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白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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