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6********,汉族,大专文化,原**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现住本市北辰区**街**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北辰区**街**排**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2********,汉族,高中文化,原**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职**,现住本市东丽区**路**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东区**路**号楼**栋**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中专文化,原**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兼职**,现住本市红桥区**道**里**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街**巷**号)。因本案于2018年12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2019年9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9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19年11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5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5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郭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均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在**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天津分公司;注册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号、**号-**-**、**-**、**-**、**、**号;办公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路**大厦**座**层)任**期间,受公司负责人指派,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宣传该公司承兑汇票业务及投资理财产品,并面向社会公众,以高息为诱饵,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等方式,向李某某等二十五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6年8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在**金融天津分公司任兼职**期间,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向何某某等十五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6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600余万元。
2016年3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郭某某在**金融天津分公司任兼职**期间,采用上述同样方式,向牛某某等十九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共计人民币500余万元,造成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人民币400余万元。
经集资参与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12日将被告人王某某、郭某某电话传唤到案,同年12月13日将被告人李某某电话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59.88450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9.332205万元;被告人郭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韩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及谷某某等同案犯的供述;
2.集资参与人的证言;
3.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投资合作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营业执照、扣押清单等书证;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系与他人共同犯罪,均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如能够按照要求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郭某某如能够继续退缴违法所得,并按照要求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利雁
代理检察员:刘 鑫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郭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十三册、补充侦查卷七册及补充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