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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3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1.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9********,汉族,小学肄业,系柘城县**食品总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8月3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7********,汉族,小学毕业,系柘城县**食品总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3.被告人纪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68********,汉族,初中肄业,系柘城县**食品总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住柘城县**乡**村,因涉嫌犯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柘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柘城县六和食品厂破产,2019年06月21日08时许至2019年06月24日15时许,李某某伙同王某某、纪某某等人以讨要工资为由,到柘城县未来大道六和饲料厂门口,采取拉条幅,用轿车、电动车、电动三轮车堵门的方式讨要工资,柘城县六和饲料厂工作人员和公安民警多次劝阻无效,致使多辆满载原材料的货车无法进厂,多辆满载饲料的货车无法出厂,严重影响了六和饲料厂正常生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孟某某、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讨要工资,理应在法律法规允许内进行维权,但其利用该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围堵柘城县六和饲料厂门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华伟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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