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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等5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韩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韩城市院诉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楼**室。2017年10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五万元;2018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韩城市公安局解回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7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现住**社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4月8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办**村*组,现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农民。2018年4月1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陕西省韩城市住**镇**村*组,农民。2018年3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赵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韩城市**办**村*组,农民,现住韩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18年3月1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韩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解除取保候审,2019年3月26日被韩城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韩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赵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0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本人为公司实际负责人,同时在韩城市成立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2013年3月12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的咨询、企业改制策划、企业并购重组方案设计。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在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通过面向社会公众不特定对象发放宣传单、人传人等形式,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投资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为名,采取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担保,陕西**置业有限公司与各集资参与人签订项目借款协议合同书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0人,3062.55万元。同时将该资金用于兑付其他地区集资参与人本金利息、投资咸阳市“**家园”房地产项目以及支付员工工资等,造成2847.5307万元无法兑付,具体如下:

1、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指示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渭南大区经理、韩城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在公司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某某遂安排韩城分公司实际负责人赵某某具体实施,赵某某即组织公司业务员面向社会公开宣传散发传单、给员工分配任务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290人,3062.55万元,造成2847.5307万元无法兑付。其中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4人,1457.20万元,造成1321.9126万元无法兑付。其中包括个人存款10万元,父亲赵某某存款3万元,其姐赵某甲款12万元,其弟赵某乙存款2万元。

2、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许某某在担任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业务员期间,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57人,568.10万元,造成528.1306万元无法兑付,其中包括其母亲郑某某存款5万元。

3、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赵某甲在陕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韩城分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在明知公司未取得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向不特定群众宣传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4人,489.01万元,造成410.517万元无法兑付。其中包括其父亲赵某某存款26.3万元,其姐赵某甲存款2.4元、其母亲薛某某存款11.91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4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许某某于2018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甲于2018年3月15日到韩城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借款合同、银行流水记录、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赵某某、许某某、赵某甲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对被告人李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王某某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请对被告人赵某某、许某某、赵某甲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判处。

此致

韩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童震军

2019年5月14日

附:

1、本案案卷共计三十六卷

2、光盘七张、U盘一枚

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韩城市看守所,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蒲城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韩城市**镇**村*组住处、被告人赵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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