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香检三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2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19年8月1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06196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街**号**单元**室)。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2月19日对被告人李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2020年3 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于2020年3月30日与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并案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9月,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获悉黑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设的“**国际互助社区网站”通过资金互助可获返利,发展下线可获奖励后,通过互联网在“**”公司“**国际互助社区网站”,以支付人民币1000元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在高额返利诱惑下,依托该网站平台,利用公司以提供互助资金获得高额返利及静态奖金和动态奖金制度进行团队计酬、利诱会员发展下线按一定比例获得奖励等规定,成为该公司高级经理,并以组织会员讲解、推介会宣传等方式,积极发展下线,获取非法利益。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甲经王某某推荐,成为王某某发展的下线会员。经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王某某登录用户名为****,ID号为***,创建帐户时间2015年8月27日,王某某在整个会员层级中处第2层,其下线层级有18层,下线有21920个会员账号,非法盈利人民币1,221,900.00元;李某甲登录用户名为17133,ID号为984,创建帐户时间2015年9月23日,李某甲在整个会员层级中处第3层,其下线层级有14层,下线有5950个会员账号,非法盈利人民币911,01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黑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黑龙江**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网站平台宣传及对外宣传资料、发展下线人员名单、提现明细表、银行流水、哈尔滨市公安局重点打击人员名单、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车某某、李某乙、张某某、田某某、仲某某等人的证言;
3.同案犯供述和辩解:同案犯蔡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黑龙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书;
6.电子数据: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提取的电子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通过大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互助社区网站以“众善互助”为名,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数30人以上,传销层次达到3层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二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以上五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润涓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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