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6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街**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200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8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镇**村**街**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同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者伙同被告人王某某经预谋后,利用被告人李某某担任被害单位**智能科技(苏州)有限公司退货线组长,具有负责售出货物退货管理的职务便利,采用通过淘宝购买被害单位货物销售给他人,收到货物后申请退货退款,不寄出货物并由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虚假入库操作后获得被害单位退款的手段,侵占被害单位价值人民币296300元的品牌鞋服等。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侵占数额为296300元,被告人王某某侵占数额为287600元。
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职务侵占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支付宝转账记录、劳动合同等书证;
2. 证人邢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及照片等;
5. 淘宝账号购买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3日、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在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单独或共同经预谋后,利用被告人李某某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薛丽娟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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