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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诏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诏检诉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诏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5日被诏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诏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王某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某要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仍创建“豪速贷”网贷平台出售给李某某使用并提供平台维护。2019年5月份,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系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诱骗他人到“豪速贷”网贷平台进行贷款,过程中虚构各种理由收取费用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袁某某、章某某共计人民币20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袁某某、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诏安县公安局制作的远程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700元,数额较大,上述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十二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诏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明发

代理检察员:许炜坡

(院印)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诏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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