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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4********,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组,无职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65********,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街**委**组,**林场职工,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李某某系洮南市**林场职工的身份,报送洮南市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补助申请,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协议,伪造报送档案。2014年6月10日,李某某领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人民币1.8万元。王某某得款8000元,李某某得款1万元。案发后,二人将所得款项全部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退缴全部赃款,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 崔宇

(院印)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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