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7********,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镇**花园。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71998********,汉族,中专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阳县,住宜阳县**小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宜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宜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至2020年5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在QQ上冒充女性,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潘某某、徐某某等五人的信任并为潘某某等五人注册了淘宝店铺。后被告人李某某以运营淘宝店铺,需要缴纳套餐费、保证金、推广费、货款等为由,先后骗取潘某某28123元、徐某某13688元、孟某某16074元、袁某某1988元、扬某某8288元。在被告人李某某骗取潘某某、徐某某财物过程中, 被告人王某某帮助收受赃款12293元。
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QQ上冒充女性,通过聊天骗取被害人高某某、杜某某、林某某信任后,由李某某为三名被害人注册淘宝店铺。后二被告人以缴纳推广费、货款等为由,先后骗取高某某3744元、杜某某9844元、林某某15288元。所得赃款29014元由李某某与王某某按三七比例分成自肥。
案发前王某某、李某某退还杜某某9888元。案发后,李某某、王某某家属各向侦查机关退还赃款50000元,其中87193元已退还上述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 被害人扬某某、杜某某等人的陈述;
3. 证人付某某的证言;
4. 户籍证明支付宝、微信交易流水、收条、谅解书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半,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半,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长:卢致远
检察官助理:葛佳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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