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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某遗弃罪)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8********,满族,初中,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公寓**室,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9********,汉族,高中,个体,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镇**公寓**室,因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遗弃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8日23时左右,在开鲁镇老工商局楼下**熟食店内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产下一男婴,因男婴为早产儿,李某某、王某某夫妻认为不具备抚养男婴的条件,后经二人商议,决定将男婴遗弃。2019年03月19日凌晨1时许,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白色泡沫箱将男婴装好,骑车将男婴遗弃在开鲁镇基督教堂大门口北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案材料;(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 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2份;(3)户籍信息登记表2份;(4)归案情况;(5)情况说明2份;(6)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某的证言;(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3)证人武某某的证言;(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遗弃自己的新生儿,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遗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王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六十七条之规定,系共同犯罪,具有坦白情节。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李某某、王某某二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处罚,请依法判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庆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取保候审的处所:开鲁县**镇**公寓**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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