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Z19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2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乡县,住河南省**县**镇**村第**自然村**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盘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7日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温县,住河南省**镇**村**街**排**号,因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5日被解除监视居住,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二次退回盘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盘州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未办理购买硫酸备案手续的情况下,接受原某某(另案处理)委托,于2019年5月27日从新乡**有限公司购买硫酸30356.8千克,雇佣王某某驾驶豫****货车运往云南大理**县,2019年5月29日,途经贵州省盘州市时被盘州市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88桶硫酸;2.书证:李某某、王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原某某、史某甲、史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检验报告 (六)公(司)鉴(化)字【2019】478号 ;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硫酸30356.8千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李某某刑事责任;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荣琴
检察官助理:周亚运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王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15张。
3.查获88桶(30356.8千克)硫酸、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