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茌检公刑诉〔2019〕4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6********,汉族,大学文化,茌平县**运输局合同制职工,户籍地茌平县**路**号,住茌平县**小区**号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2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523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茌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1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0日因被发现其参与犯罪的新证据被重新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恶势力基本事实
自2014年前后,杜云某兄弟面向社会发放高利贷,为收回高利贷、获取高额收益,纠集多人,采取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滋扰等违法犯罪手段,向不能按时还款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催收;2016年1月,两兄弟成立“天歌网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天歌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杜云岭。杜云岭、杜云某兄弟以此为依托,继续从事高利放贷业务,继续用违法犯罪手段向不能按时还款人员进行催收。
在高利放贷、使用违法犯罪手段催债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以杜云岭、杜云某兄弟为纠集者、李某、魏庆某、王本某、吴正某为成员的恶势力组织,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该组织违法犯罪事实
1、非法拘禁李秀某、李传某
2014年,李月某在杜云岭处借款7万元,李秀某、李传某担保。2015年3月份,因李月某未按时还款,杜云岭、杜云某、吴正某等人将李秀某、李传某带走,此后二被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三至五天,白天在公司或宾馆由多人轮番盯靠、看管并催促其想办法还钱,晚上由王某某等人看管。在李秀某、李传某各拿出35000元钱付给杜云岭、并付清拘禁期间的住宿费、饭费等花费后得以离开。
2、非法拘禁于国某、李华某
2016年6、7月份左右,于国某分两次向杜云岭借高利贷三万元左右,李华某是担保人,后于国某未按时还款,杜云岭多次带人找于国某、李华某还钱。
2016年10月10日上午,杜云岭、杜云某、魏庆某开两辆车拉着于国某去冯屯镇政府找到李华某,将于国某、李华某带至天歌公司。此后,杜云岭等人限制二人人身自由,白天让二人在公司或外出借钱,晚上杜云岭安排李某、王本某在宾馆看管两人。一直持续到10月14日下午,因李华某姐姐李凤娥报警,杜云岭让李华某回家;当晚,于国某趁看管人王本某不注意逃走。
一、两个月后,杜云岭路遇于国某,又将其带到天歌公司让其还款,再次限制其自由,白天杜云岭、杜云某等人让于国某在公司里打电话借钱,晚上杜云岭指使李某、王本某将于国某带至宾馆、于国某办公室等处看管,一直持续了十几天。后于国某在宾馆趁看管人王本某不注意再次逃跑。
3、非法拘禁张某、张大某、非法侵入住宅
2017年3月至4月,张某分三次在杜云岭处贷款42000元,张大某是担保人,4月份张某跑路。
2017年4月15日,杜云岭、杜云某、魏庆某、李某开车将张大某带到天歌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白天让张大某打电话或开车拉着其出去借钱,晚上由李某在华康宾馆看管;2017年4月16日晚张某到了天歌公司,也被和张大某同样对待,一直持续到4月25日或26日,张大某替张某还了一部分利息,杜云岭允许张大某晚上回家住,但白天必须去公司,4月底,张大某说去外地弄钱得以逃脱,随后张某找朋友借钱还了杜云岭部分利息,得以脱身。
期间,杜云岭安排李某、魏庆某带张某去了张某另一个担保人张志华家中看管。2017年4月18日晚,杜云岭安排李某、魏庆某带张大某、张某去张大某齐韩租房处和其家人一起居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借条、银行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风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秀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杜云岭等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辩认笔录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中华
检察官:赵振华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押于高唐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