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二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1197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山东省泗水县人,个体,捕前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4日被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个体,捕前住临沂市兰山区**镇**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17日被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9月,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多次向王某某(已判决)销售假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12万余元;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销售假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11万余元。另,李某某多次安排其弟弟李某甲(另案处理)帮助转运南京炫赫门香烟给宋某某(具体身份信息不详)等人,价值17万余元,同时李某某多次向李某甲销售南京炫赫门牌香烟100余条,价值8000余元。以上经营数额共计42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将其从李某某处购买的11万余元假冒南京炫赫门牌香烟放在自己经营的哈糊豆餐饮连锁店内零售,获利1万余元,经营数额13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电子数据;书证;同案人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非法经营假冒卷烟,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雯雯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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