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宁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白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3月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3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解除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21日经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9月2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54********,汉族,专科文化,退休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平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牟某某(绰号某某乙、某某丙),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8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住普定县**乡**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金某甲(绰号某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织金县,住织金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网上追逃,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6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甲(绰号某某戊),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82********,白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安顺市西秀区**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镇宁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某某甲、谢某甲、牟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金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并案处理。同时,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以被告人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某某甲、谢某甲、牟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金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12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25日至2019年11月8日、自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底,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某某甲、金某甲、谢某甲,经商议后决定在安顺市周边开设开设赌场。赌场开设后,李某某又邀约被告人王某甲加入赌场,六人遂组织、邀约多人以“挖豹”的方式分别在安顺市西秀区**小区*栋**室、安顺市西秀区**小区**栋*层**室、安顺市西秀区**小区*号楼*层**室、安顺市**镇**村**公司、安顺市**镇**村**山庄**号房间、安顺市**镇**村**社等地多次进行赌博,该赌场通过发放“人头费”的方式吸引赌客到赌场参与赌博,并雇佣了郭某甲、樊某某、杨某甲等人在赌场抽取“水钱”,至2019年6月16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共抽头渔利十万余元,所得渔利除发放赌场费用外,剩余部分被六名嫌疑人按比例分红。
2016年9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某某甲、梁某某(另案处理)应刘某甲(另案处理)之邀,到安顺市西秀区**酒吧帮忙打架,被告人某某甲在苏荷酒吧门口被被害人陈某某一脚踢中腹部后与陈某某发生打斗,刘某甲见状遂参与进来殴打陈某某,后梁某某、小勇等人携带刀具到达苏荷酒吧门口与刘某甲一起持刀砍伤陈某某,某某甲遂乘坐出租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陈某某之伤评定为重伤二级。经鉴定,在现场提取的单刃刚刀柄及刀刃上均检出被害人陈某某的DNA。2018年3月1日,被告人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贵州省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指定管辖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询记录、吸毒人员管控详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及提取物品照片、在逃人员登记表、西秀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杨某丙、金某乙、吴某甲、刘某乙、耿某某、吴某乙、周某某、郭某乙、范某甲、谢某乙、蔡某某、何某某、吴某丙、张某甲、黄某甲、吴某丁、吴某戊、郑某某、范某乙、郭某甲、樊某某、杨某甲、肖飞飞、刘某甲、梁某某、熊某某、杨某丁、张某乙、黄某乙、谭某某、程某某、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某某甲、金某甲、王某甲、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刑事案件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小区电梯监控、**酒吧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某某甲、金某甲、王某甲、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某某甲、金某甲、王某甲、谢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王某甲、谢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并自愿认罪罚;被告人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有退赃情节,系从犯,有行政处罚前科,自愿认罪罚;被告人金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有行政处罚前科,自愿认罪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牟某某、金某甲、王某甲、谢某甲在有期徒刑1年到3年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判处某某甲在有期徒刑1年到3年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某某甲在有期徒刑3到5年内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建议对某某甲在有期徒刑3到6年内判处,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琳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某某甲、金某甲现羁押于镇宁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牟某某、谢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光盘27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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