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1478号
1.被告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503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单元**房。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2.被告人王某甲,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镇**村**。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3.被告人黄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9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直辖行政单位潜江市**街道**村**号。因容留卖淫嫌疑,于2019年5月1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8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底开始,被告人李某某招募、纠集秦某某、严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甲等人在珠海市香洲区南沙湾村路边招嫖,并分别在南沙湾新村**住宿店和南沙湾新村**住宿租房卖淫。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秦某某、严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甲等人在该处卖淫活动的安全,并为其通风报信、摆平纠纷,规定秦某某、严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甲等人必须每人每天从卖淫收入中抽取300元人民币上交,否则就不能在该地进行卖淫活动。**住宿店老板被告人黄某某和**住宿老板被告人王某甲明知秦某某、严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甲和刘某某、谭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仍出租房间并收取每人每天100-150元人民币不等的房费。
2019年5月16日,公安机关在**住宿抓获正在向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卖淫的谭某某、刘某某、秦某某;在**住宿抓获正在向唐某乙、王某乙、吴某某、郑某某卖淫的严某某、徐某某、何某某、唐某甲,并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黄某某。截止案发,被告人李某某先后收取秦某某等人上交的费用共计人民币5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的证言;2.证人徐某某、唐某甲等的证言;3.微信记录、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黄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园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黄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五册、光盘四张随案移送;
3.手机3台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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