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诈骗案)_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奎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潍坊市寒亭区人,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潍城区**街**路**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03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潍坊市寒亭区人,户籍所在地潍坊市寒亭区**街道**村**号,现住潍坊市潍城区**北区**-*8-**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与王某甲预谋后,对王某乙谎称王某甲能够让王某乙不被追究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诈骗王某乙钱财。被告人李某某收到王某乙四万元现金后,告知被告人王某甲收到二万元,并将该二万元交给王某甲让其找关系。

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要给王某甲买中华烟为由,诈骗王某乙1500元。

2018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以要到潍坊市公安局给局领导送礼为由,向王某乙索要十万元,王某乙给其二万五千元现金,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七万五千元。

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李某某以要给王某甲送礼为由,诈骗王某乙三箱千岛湖啤酒。

2019年4月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电话查询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王某甲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永靳

              2020年9月4日

附:

1、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两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