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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王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371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单元**号,在沪无固定住处。2019年8月7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8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21982********,汉族,中专文化,系上海**大学**,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8年11月11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牟利,将从他人处购进的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酒24箱(每箱6瓶,共计144瓶)以每瓶人民币1,100元(以下币种同)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甲,销售金额共计158,400元。被告人王某甲将上述购买的其中18箱(共计108瓶)假冒“贵州茅台”注册商标的53度飞天酒以每瓶1,600元的价格销售给王某乙,销售金额共计172,800元。

2018年11月11日、2019年8月2日,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先后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并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有关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等书证,证实涉案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持有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本案赃物扣押情况。

3.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辨认表及有关营业执照等材料,证实扣押在案的赃物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4.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其以每瓶人民币16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王某甲处购买涉案假冒贵州茅台酒共计18箱108瓶的事实。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工作情况、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油榨街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出具的寄押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到案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经侦支队食品药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调取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的供述及有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有关微信聊天记录、被告人李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等书证,证实两名被告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席娜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61806****)。

2.侦查卷宗二册、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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