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婧,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甘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0,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经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5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吕莹,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柳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0,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斌,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翁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01211996,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住开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18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曾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21991,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彭州市,住彭州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都江堰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依法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9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窦远腾,四川信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8月1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位于菲律宾的“**”赌博公司长期开设赌场,组织中国赌客进行赌博。2016年3月许,甘某某、李某某经中介介绍前往柬埔寨“**”赌博公司,从事客服工作。2个月后,该二人随公司迁至菲律宾索莱尔大厦。在该公司工作约一年后,甘某某因故离开,并至另一赌博公司“彩友会”从事推广工作,甘某某在国外工作期间获利约50万元。李某某则持续在“**”赌博公司工作,并于2018年底升为客服主管,直至2019年底离职,在公司工作期间,李某某工资、分红收入200余万元。
2019年2月许,甘某某通过李某某以公司员工的身份担保,缴纳了2万元的保证金后,在彭州市世纪华府小区开设“九五至尊”赌博工作室,进行充值服务,三四个月后,该赌博工作室因收款微信被封而停止工作,甘某某、李某某夫妇获利20余万元。次月,甘某某的同学柳某某、黄某某通过李某某公司员工的身份成功代理了“九五至尊”赌博工作室和“天天棋牌”工作室,大约两月后,因公司政策原因,上述两个赌博工作室均被停掉。过了一个月左右,柳某某、曾某某先后交替与甘某某一起经营“天天棋牌”赌博工作室,并聘请翁某某为公司员工为赌博平台上下分,甘某某负责教授工作方法,柳某某、曾某某负责实际操作、经营,甘某某占股40%,柳某某、曾某某占股60%,至2020年5月被挡获归,李某某、甘某某夫妇从上述赌博工作室获利70余万元,柳某某获利约50余万元,曾某某获利约30余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曾某某、柳某某、翁某某某某均被挡获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五名被告人积极退赃,并主动认罪认罚。
都江堰市公安局依法对甘某某的车牌为川AV****的蓝色凯迪拉克汽车、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银行卡七张;依法扣押李某某金色iPhone11promax手机一部、银行卡五张;依法扣押柳某某人民币50万元、手机10部;依法扣押翁某某某某人民币26000元;依法扣押曾某某手机20部、台式电脑1台、银行卡22张、U盾9个、人民币13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银行卡、手机、U盾、台式电脑等物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搜查证、传唤证等书证,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曾某某、柳某某、翁某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曾某某、柳某某、翁某某某某明知开设赌场是违法行为,仍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充值服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3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曾某某、柳某某、翁某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曾某某、柳某某、翁某某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刑事处罚;5名被告人均主动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处被告人翁某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世龙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甘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柳某某住四川省彭州市街道村组号,曾某某住彭州市街道村组号,翁某某某某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提讯证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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