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笑笑”,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8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乡**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田田”,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6********,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龙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海江,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90********,土家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办事处**村**组。因犯贩卖毒品罪,2018年12月19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吸食毒品,2013年5月3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5年3月28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8年10月11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10月15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10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某、胡海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7日、2020年4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胡海江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0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认为在张家界市永定区御景湾小区5栋1604房间内吸毒不安全,要求换地点。被告人田某某遂联系了高盛澧园“贵彬山舍”民宿老板,用留存在民宿老板处的身份信息开了5栋17B01房间,并获取了开房密码,房费由李某某支付。随后被告人李某某与田某某、赵某某、胡海江、高某某轮流在该房间吸食了毒品。2019年10月14日10时许,吴某某、侯某某来到高盛澧园5栋17B01房间里吸食了毒品。同日12时许,胡某某来到高盛澧园5栋17B01房间里吸食了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通话详单等;
2.证人高某某、吴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胡海江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检查视频。
(二)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13下午17时许,吴某某与侯某某来到被告人李某某暂住的御景湾小区5栋1604房间找李某某购买毒品,李某某给吴某某贩卖了价值200元钱的毒品冰毒,吴某某提出过两天再支付毒资,李某某同意后吴某某与侯某某离开。
2、2019年10月14日12时许,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某,向其购买200元的毒品冰毒,并将200元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给李某某。随后李某某指使被告人胡海江把毒品交给谢某某,胡海江在高盛澧园二期小区内将该包毒品冰毒交给谢某某后被侦查人员抓获。2019年10月16日,谢某某将从李某某手中购买的冰毒主动交到侦查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等;
2.证人吴某某、侯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胡海江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毒品称重、取样、封存笔录;
6.视听资料:称重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胡海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鉴于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及值班律师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对田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胡海江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胡海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胡海江曾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被告人胡海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该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胡海江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胡海江及值班律师均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对胡海江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静
检察官助理褚君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田某某、胡海江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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