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新检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田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2年犯寻衅滋事罪被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2019年因犯诈骗罪被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9年10月7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北戴河区**镇**村**号。2011年因犯寻衅滋事罪秦皇岛市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4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8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于2020年7月期间,通过拨打电话,虚构他人身份冒充被害人领导或朋友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又以需要帮忙转账或借款为由分多次骗取抚顺市新抚区等地11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30.5万元。具体如下:
2020年7月10日骗取被害人鲁某某4万元;被害人张亮1万元;被害人雷某某0.9万元。
2020年7月13日骗取被害人刘胜1万元;被害人王勇4万元。
2020年7月14日骗取被害人张某甲5万元;被害人李某乙2万元;被害人杨某某2万元。
2020年7月21日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万元;被害人孙某某4.6万元;被害人张某乙5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被告人田某某于2020年7月31日被公安人员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私有合法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田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健
检察官助理:穆静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田某某、李某甲羁押于抚顺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共22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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