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一部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住临潼区****。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陈某某和被告人李某某在阎良区合伙经营“森林雨”二手车行,陈某某提供资金,李某某具体负责经营。2020年1月至5月,因车行所有车辆价值与陈某某所出资金不符,为了应付陈某某检查,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白某某联系购买假机动车登记证书27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等;
2.物证机动车登记证书27本;
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孟某某、赵某某、贺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白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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