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盛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01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葭沚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陈某乙等人(均已判决)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在台州市椒江区**小区**室、**小区**幢**室等处,利用香港“六合彩”坐庄接收下家电话或微信投注,每周二、四、六开奖。期间共收取投注1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
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入股,占10%的股份,提供自己名下的台州银行储蓄卡用于“六合彩”资金结算,短期提供其位于星明路5号的公司作为作案地点,非法获利50万元,非法经营额6000万余元。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盛某某受陈某甲、陶某某等人雇佣负责投注的电脑输入和统计工作,每期工资500元,短期提供其位于**小区**幢**室的家中作为作案地点,非法获利3万余元,非法经营额6000万余元。
2019年8月5日,被告人盛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户籍证明、人员信息、银行对账单、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
2.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及另案处理的陈某甲、陶某某、王某某、陈某丙、徐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与他人结伙,违法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扰乱市场秩序,经营额计人民币60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自首、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萌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盛某某现均被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分别为1385769****、13736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量刑建议书。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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