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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石某某污染环境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南检一部刑诉〔2020〕4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7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山东省莒南县人,个体业主,住莒南县**镇**路**号。于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石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521196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山东省东营市人,胜利**化工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号路**栋**号。于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莒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莒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刘某甲、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刘某乙涉嫌环境污染罪于2019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伙同刘某甲(另案处理)在莒南县坊前镇**村私自设洗油窝点,利用过滤沙、白土工艺对基础油过滤杂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废油沙、废白土。经莒南县环境保护局认定,该废白土及废油沙属于危险废物。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危险废物废白土、废油沙非法销售获利,严重污染环境。经查实,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共非法处置废白土33.35吨,现场剩余废白土3.41吨,共计36.76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关于危险废物的证明、过磅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证人崔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同案人刘某甲、杨某某、李某甲、王某某、刘某乙等人的供述;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破坏了环境资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淑涛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石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分别为:1596393****,1596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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