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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秦某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77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93********,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主,暂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街道**村**大街**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镇**村)。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秦某某,女,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06021992********,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主,暂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街道**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街道**小区**室)。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大学文化,私营企业主,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栋**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3日至同年10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为公司经营,通过QQ邮箱传输文件的方式和晏某某(另案处理)互相交换含有苏州市吴江区居民(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李某某提供给晏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75000条。

2019年6月13日至同年8月15日期间,被告人秦某某为扩大公司信息量,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和晏某某(另案处理)互相交换含有苏州市吴江区居民(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秦某某提供给晏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63000条。

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杨某某为生产经营,通过微信传输的方式晏某某(另案处理)互相交换含有苏州市吴江区居民(包括姓名、电话、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其中,杨某某提供给晏某某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约19000条。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吴某某、钮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勘验工作记录、搜查笔录、清点笔录等;

7.微信收藏、QQ邮件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2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秦某某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其中,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某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分别予以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秀峰

                             2020年12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秦某某、杨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U盘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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