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刑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路**排**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被告人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23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和顺县,住和顺县**镇**街**巷**号。2019年9月29日因吸毒被和顺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1月3日在南关**肥牛饭店、**酒店附近7次将冰毒贩卖给刘某某。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 月30日在和顺县**附近将冰毒贩卖给张某某。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6 月的一天,在刘某某的家里贩卖给刘某某冰毒。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至2019年6 月在**小区门口、县人民医院对面小卖部4次贩卖给宋江冰毒。
被告人程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7月11日至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程某某在南关附近4次贩卖给王某某冰毒。
2、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程某某在其家中2次卖给王某甲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吸毒人员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会仲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程某某现羁押于和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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