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1575号
被告人程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李某于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4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9月22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16时许,吸毒人员白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程某某要求为其购买十颗左右的毒品小马,被告人程某某同意并要求另给150元跑路费,被告人程某某收到白某微信支付的毒资350元后,微信联系被告人李某向其购买350元即十一颗毒品小马。同日晚,被告人程某某在被告人李某家中微信转账350元毒资,两人外出至昆明市西山区**路**号烟酒店时被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从被告人李某身上掉出来的盒子查获了毒品甲基苯丙胺5.26克(净重),其中包含被告人程某某向被告人李某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颗1.10克(净重);之后民警在被告人李某居住的昆明市**路**号**单元**室进行搜查,当场从被告人李某卧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总计2.58克(净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2.书证:户口证明、前科情况、抓获经过、微信账单截图、提取封装称量笔录、入库清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白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昆)公(司)鉴(理)字[2019]D0531号;7.检查、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人员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程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在我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程某某如实交待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没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被告人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和光盘12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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