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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章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章某某,男性,1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民身份号码362522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城县上唐镇***,住南城县上唐镇***2010年2月1日因犯诈骗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虹桥镇***,住南城县上唐镇***。2020年7月16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容留卖淫罪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章某某、李某甲商量在上唐镇余公头村***附近的民房开一家卖淫店,由章某某负责租房子和联系卖淫女,李某甲负责在店洗衣服、做饭、收取卖淫女抽成等,店里为卖淫女免费提供食宿,卖淫女每卖淫一次需交给店里二十元。至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章某某、李某甲经营的店里先后容留李某乙和艾某某等人卖淫,非法获利四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账本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艾某某、王某某、邓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章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章某某、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李某甲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章某某、李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两被告人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亮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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