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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童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弄**号南侧,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广场小区**栋**楼道**室。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邵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童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781198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邵武市**路**巷**号**幢**单元**室,现住福建省邵武市**广场小区**栋**楼道**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3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童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建立赌博微信群,提供“拱趴大菠萝”APP等赌博网站链接、邀请码等方式,为群内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平台,并通过收取管理费、抽水等方式非法牟利。期间,被告人童某某明知李某某为他人赌博提供平台的情况下,仍受雇担任“财务”,为参赌人员统计输赢、结算赌资等。经审查,涉案赌资为人民币5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账本等物证。

2.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余某某、傅某某、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照片;

6.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平台,并通过收取管理费、抽水等方式非法牟利,情节严重。被告人童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结算赌资、统计输赢等帮助。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童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钱建国

检察官助理:林塑斌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1870608****)、童某某(1560599****)现取保侯审于住所。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两张,账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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