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尉检一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宝宝,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31998********,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华池县,住陕西省富平县**公馆**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29日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检察院 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綦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6211973********,汉族,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委*组**号,2019年10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陶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11989********,汉族,专科毕业,工作单位:湖南省宁乡县车管中心,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湖南省宁乡市**路****门面*楼,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尉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尉氏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6日被尉氏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尉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綦某某、陶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原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8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17日退查重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实施诈骗活动,将需要查询的车辆档案及车主电话、身份及住址信息,通过微信发送给郑州花园路和谐汽车业务员陈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将查询的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买卖二手汽车的冯忠辉(另案处理)和綦某某,綦某某再将查询的信息通过微信转发给买卖二手车的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微信将信息分别转发至辅警陶某某与郑某某(另案处理),陶某某与郑某某将查询好的信息再转发至李某某,李某某再将查询好的信息逐级下发至周某某;被告人李某某、綦某某、陶某某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将非法所得退给司法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綦某某、陶某某的身份、年龄等情况;(2)前科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綦某某、陶某某其无违法违纪犯罪的情况;(3)微信号wxid-eph967vlb2rs22部分交易记录证明陶某某利用该微信号收取查询档案非法获利情况;(4)綦某某手机存储的大量车辆信息、个人信息、交易收款截屏图片证明綦某某非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及非法获利情况;(5)光盘两张证明李某某利用多个微信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交易情况;2、证人证言:(1)证人(同案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单位上班期间用民警牛佳伟的数字证书查询公民车辆档案信息包含车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车主姓名、车主地址、车主电话号码、车辆入户时间、车辆是否被查封、扣押、冻结和盗抢等信息,并通过微信将查询的信息出售给被告人李某某的情况;(2)证人(同案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其为綦某某等人查询车辆信息,并将查询信息通过微信发给对方的情况;(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开封宏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股东,负责该公司的日常管理,公司实际经营信用贷款、车辆抵押贷、二手车销售、网络推广,其让微信号是linlinbao6667的微信好友查询过别人的车辆信息,是通过微信联系上线查询的,查询一次90元左右的情况;(4)栗某某出具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陶某某使用其本人的数字证书查询车辆信息数据未经其允许、其不知情的情况。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给别人查汽车档案了,查的车辆档案包括车辆的抵押状态、有没有查封、有没有盗抢、车主姓名、车辆的具体参数、车主电话和车主身份证号码,每查一个档案收费60元钱,平均每天查40个车辆档案左右,大概查车档有二千多个,每查一个档案其给上家(就是给其查档的人)50元或者55元钱,其本人共获利两万多元钱,其是通过微信查车辆档案的,其使用过四个微信号查车辆档案,微信号jjw521ma,昵称是大鹏展翅、微信号 jjw252597758,昵称是全国抵押车过户、微信号cj521521cjggg,昵称是全国车务招代理、微信号a258369lbb,昵称是AAAAA汽车服务;给其查档的有微信号:wxid_8ydoxaiv4one12,昵称是怡宝等人;其给微信号是anquan00006的好友查询过档案,一共找其查了六百条左右的档案信息;(2)被告人綦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有十一个微信号;其用微信加一些与车辆有关的微信群,里面有人需要车辆信息的,就加他们微信,加过之后,他们把车辆信息发给其,其再把车辆信息发给微信上面认识的能查车辆信息的人,(李某某)帮其查询车辆信息的人有两个微信号,一个是微信号是A258369Ibb,昵称:AAAAA汽车服务,另外一个微信号是:jjw521ma,昵称是大鹏展翅。查的车辆信息包括:抵押状态、是否查封、是否是盗抢车辆、车主身份证号码信息、电话信息。其给微信号linlinbao6667,昵称是车管家的人查过车辆信息;其用微信联系帮别人查询了车辆信息,其查询车辆信息一条给查询者65元,其收让查的人一条收70元,从中挣到一万元左右,查询车辆档案钱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的情况;(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证明其给微信名叫:AAAAA汽车服务的人查车的基本信息和车主的基本信息,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的抵押状态、车辆有无违章、有无盗抢等信息,车主的信息就是车主的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基本信息;其查一次档案收费20元,后来涨到30元,再后来涨到40元;一共查了有2千多条,获利大概5、6万元左右。其在车管所负责归档,其用车管所副所长粟某某的数字证书登陆电脑进行查询,其不清楚别人让其查询车辆档案的目的、用途;另外其出售车辆档案信息的微信号是wxid_8ydoxaiv4one12,昵称是怡宝出售违章信息获利大概3、4千元钱;其收款用其母亲张某某的微信号是wxid-eph967vlb2rs22的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綦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綦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陶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将非法获利上缴司法机关,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建议被告人綦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尉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献伟
检察官:王志强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尉氏县看守所;被告人綦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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