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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公诉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章丘**单元**室,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街**号。2018年6月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6月30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纪某某(曾用名纪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胶州市**路**员工,住青岛市胶州市**路**小区**号,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30日由泉州市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栋**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8年6月30日由安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胶州市**村**号。2018年5月25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安溪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22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号。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公司保安,住济南市章丘区**街**栋**单元**楼,户籍地济南市章丘区**镇**村**号。2018年6月14日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从被告人纪某某、戚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处收买银行卡信息资料(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银行卡及U盾密码、身份证信息),并将其中验证后符合要求的银行卡信息资料转卖至台湾“黑豹”(化名)处,共计2872套。被告人董某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王某丙自2018年4月至5月帮助被告人李某某收发银行卡信息资料,验证收买的银行卡、手机卡是否符合要求,登记验证合格的银行卡信息等。

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纪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在网络上发布广告,以办理贷款名义骗取持卡人银行卡信息资料。被告人纪某某骗取他人或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处购买持卡人银行卡信息资料后转卖给被告人李某某,共计151套。

2018年1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甲从持卡人处骗取银行卡信息资料后向被告人纪某某出售,共计58套。

2018年3月至5月,被告人王某乙从持卡人处骗取银行卡信息资料后向被告人纪某某出售,共计91套。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甲租住处扣押了银行卡6张、U盾6个、身份证复印件4张等物品;在王某乙租住处扣押了银行卡35张、U盾31个、SIM卡30张、身份证复印件15张等物品。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纪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在潍坊市奎文区和扬万悦城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5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本市章丘水寨罗陵村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6月13日被告人董某某、王某丙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董某某、王某丙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收买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违反信用卡管理制度,骗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非法提供给他人,数量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李某某、董某某、王某丙系共同犯罪,其中李某某系主犯,董某某、王某丙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翟雅宁

检察员:秦珊珊

2019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纪某某、王某甲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被告人王某乙、董某某、王某丙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在被告人王某甲租住处查扣的银行卡6张、U盾6个、身份证复印件4张等物品;在被告人王某乙租住处查扣的银行卡35张、U盾31个、SIM卡30张、身份证复印件15张等物品现扣押于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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