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罗某某、刘某甲贩卖、运输毒品案)_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112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1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摄影师,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道**号。2018年12月28日,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9月1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9日由义乌市公安局移送至浦江县公安局,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1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7198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号**栋**单元**楼**室。因本案于2020年9月17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甲,曾用名刘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22199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微商代购,住辽宁省彰武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3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浦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三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ins”、“Telegram”、“微信”等平台发布出售自己种植后风干的大麻信息,并将大麻伪装成“茶叶”以每克100元-212.5元不等的价格予以售卖,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1月13日、2020年1月18日, 被告人李某某分2次将10克大麻叶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人刘某甲,再由被告人刘某甲将其中5克大麻叶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转卖给吴某某,并由李某某通过快递将大麻叶邮寄至吴某某指定地址。现该大麻叶被依法扣押,经称量净重4.51克。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大麻叶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

2.2019年12月28日、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将5克、20克大麻叶以人民币1000元、425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并通过快递将大麻叶邮寄至吴某某指定地址。

3.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22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将5克、10克大麻叶以人民币500元、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葛某某,并通过快递将大麻叶邮寄至葛某某指定地址。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李某某贩卖毒品的情况下,仍将本人微信二维码提供给李某某使用,收取毒资1500元,并帮忙转移毒资。

4.2020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TG群主“tank”(身份不明)介绍将10克大麻叶以比特币(折合人民币1820元)出售给“乐乐”(化名),后通过快递将大麻叶邮寄至“乐乐”指定地址。现该大麻叶被依法扣押,经称量净重9.7克。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疑似大麻叶中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住处查获的大麻叶,被依法扣押,经称量净重433.4克。经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毒品上缴清单、移送案件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吴某某、葛某某、曾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员辨认笔录、搜查/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照片、称量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甲,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大麻,仍通过邮寄或其它方式贩卖给他人,其中李某某属情节严重,三被告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刘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罗某某系从犯,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刘某甲归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系毒品再犯,故应同时或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浦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秦影影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刘某甲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

2.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街**路,联系电话:180*******。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