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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抢劫案)_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西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邹某某,男,2000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427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宁南县********号,现住址四川省宁南县********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村**组**号,现住址贵州省关岭自治县**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9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庄,现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庄。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2月11日被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于2020年3月26日、5月20日两次退回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补充侦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24日、6月12日重报,于2020年3月11日、7月13日先后两次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8日,被害人王某某被传销人员以找工作为由骗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西夏小区传销窝点。同年6月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和一名男子(真实身份尚未查明)带着王某某从西夏小区乘坐私家车行至西夏区滚钟口附近一处荒地,在荒地李某某等人对王某某言语威胁逼迫王某某给其家人打电话谎称出车祸骗取钱款,王某某因害怕按照李某某教的内容给其母亲打电话骗钱,张某某等人在旁配合,王某某母亲先后2次共给王某某微信转账20800元。事后李某某持王某某的银行卡在建设银行ATM机内取走卡内的20000元现金,在西夏小区传销窝点20000万元现金被另一名男子(真实身份尚未查明)带走用于办理“营业执照”。

2.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另案处理)以介绍工作为由将被害人潘某某骗至兰州市七里河区建西西路175号501室,后潘某某发现系传销窝点要离开时被李某某、黄某某、梁某某(另案处理)、谭某某(另案处理)暴力殴打以阻止其逃离,后采取没收手机、不让出门、监视的方式限制潘某某人身自由。同年11月27日,黄某某等人让潘某某购买“产品”加入传销组织,潘某某便将银行卡、密码交给李某某,李某某、谭某某持潘某某的银行卡将潘某某银行卡内的4100元取出,称其中3900元用于购买“产品”。同年11月28日,黄某某等人又要求潘某某给其家人打电话谎称出车祸骗取钱款,李某某拿着手机教潘某某给家人打电话骗钱,黄某某、梁某某、谭某某在旁配合,打电话期间因潘某某呼喊了一声“救命”李某某等人再次对潘某某实施暴力殴打,后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与潘某某父亲联系,潘某某父亲给潘某某打款10000元。事后,李某某、谭某某持潘某某的银行卡将潘某某父亲转账的10000元和潘某某手机支付宝内的1000元钱取走,李某某、黄某某、梁某某、谭某某每人分得赃款3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辨认笔录、视频监控、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被害人王某某、潘某某共计351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方式抢劫被害人王某某2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系初犯、偶犯。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张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23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移送起诉书十三份。

4.《认罪认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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