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诉刑诉〔2019〕135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2261995********,土家族,大专文化,无业,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村**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何少科,系江苏联合-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11989********,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网店运营,住江苏省常熟市**镇**村**塘**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京阳,系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某(QQ号码:213103****,昵称:软件)和被告人罗某某(QQ号码:122647****,昵称:我是厉害的运营),未经他人授权,在互联网上互换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夹36个,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000万余条;被告人罗某某向被告人李某某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文件夹28个,包含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300万余条。
2.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账号(QQ号码:213103****,昵称:软件),未经他人授权,向张家港市的周某某(QQ号码:60400****,昵称:可苦可乐)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44条,获利人民币200元。
3.2018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罗某某通过互联网QQ聊天账号(QQ号码:45985****,昵称:壹;QQ号码:122647****,昵称:我是厉害的运营),未经他人授权,向“小马”(QQ号码:46021****,昵称:小马)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共计人民币1400元。
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清点笔录、QQ文档传输记录照片等;
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包某某、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俊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罗某某均在其家中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随案移送;
3.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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